温州披露一批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时间:2021年03月30日 来源:市场导报 作者: 浏览: 【字体:大 中 小】
(原标题:温州披露一批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温市萱)
为进一步打击违法广告,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温州市市场监管局近期选择了一批典型违法广告案例予以公告。其中有多起涉及房地产行业。
永嘉宏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户外广告案
当事人在未取得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期间,在永嘉县坦三公路旁等四个户外桁架上发布“中楠府”房地产预售广告,其行为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在上述广告发布期间,该楼盘项目未正式开盘,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在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8月9日期间,对外发布“中楠府”房地产预售广告,未载明预售许可证书号。2020年7月25日,“中楠府”楼盘项目正式开盘对外销售,至2020年8月9日广告合同期满撤下,当事人已对外售出三套房屋,违法所得共计30万元。其行为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三)项规定。
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温州德信江滨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户外广告案
当事人委托他人制作、发布含有当事人能够为购房者办理入学、升学等事项承诺的广告,并通过员工微信朋友圈发布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文化教育设施作误导宣传的广告。其行为已经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构成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违法事实。
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和《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13万元。
瑞安市金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户外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0年7月8日在万松东路与罗阳大道的交叉口和万松路与商城大道的交叉口发布的江山风华楼盘房地产广告中,未标注双轻轨尚在规划、在建中,广告费用1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属于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八)项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8万元。
四川新希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8年6月22日,在公众号“立体城购物中心”发布的广告中,将“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宣传为“强势入驻”,而最终入驻商家与宣传内容不符,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等(二)项规定。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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