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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城市户外公益广告不得少于户外广告总量的25%

时间:2011年01月26日 来源:珠海特区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据悉,《办法》首先对公益广告的比重作了规定,城市户外公共广告资源面积总量的1/4全年固定用于发布户外公益广告,其中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户外公益广告面积不得低于该范围内户外公共广告面积总量的25%,一般地区和一般路段不得低于12%。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的公益广告插播量不得少于总量的10%。其次,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要按照规划统一设置。各行政机关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报送下年度的发布计划,经统筹安排后由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公布全市户外公益广告发布计划。户外公益广告公共设施由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所持有的城市户外公共广告资源中提供,统一建设、统一发布和统一管理,原则上香洲城区不再单独新建户外公益广告设施。

    市法制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虽然《办法》明确鼓励非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在招租期间发布户外公益广告,但不得以发布户外公益广告名义发布商业广告。同时,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还应当符合《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凡是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使用权益的,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的,以及其他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都不得设置户外公益广告。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户外广告,户外公益广告,公益广告,户外广告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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