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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规定 8小时电视节目插播1小时广告

时间:2011年02月24日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今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了2011年法治蓝皮书。蓝皮书对全国34个卫星频道播放的电视广告进行观测发现,电视台违反规定,频繁、超时插播商业广告,不播或少播公益广告,超量播放酒类广告,假借新闻报道形式播放广告等现象严重,迫切需要完善相关立法,弥补监管空白。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规定,电视节目不得随意插播广告,每集电视剧只能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不得超过90秒;黄金时段的电视剧每集只能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但是,绝大多数电视频道违反插播次数与时长的规定,任意、频繁、超时插播商业广告,系绑架观众的做法,严重侵犯了观众的收视权。

    蓝皮书调查显示,在采样的8个小时内平均每个频道播出的商业广告时长长达1个小时,条数高达220条。而与海量商业广告相比,公益广告严重不足,九成电视频道在19时至21时之间播出的公益广告未达到法律规定的4条(次),其中超过一半的电视频道未播放公益广告。电视台为追求商业利润播放海量商业广告,甚至在黄金时段挤占公益广告时间,这种做法与公立电视台作为公共资源的定位相悖。

    此外,多数电视频道违反《酒类广告管理办法》超量播放酒类广告,10余个品牌酒类广告出现饮酒动作和形象,客观上起到鼓励饮酒的不良导向。另外,法律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虽然电视台未播放直接以烟草产品为内容的广告,但往往采用隐性烟草广告形式逃避法律监管,播放与烟草品牌同名的公司广告或使用包含烟草品牌的广告用语,达到其推广烟草品牌的目的。

    法律禁止媒体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但许多电视台仍假借新闻报道、人物专访、科技成果、健康专题等名义或形式做医疗或药品广告,借财富类节目打投资创业类广告。这种借新闻报道、节目制作之名,行商业广告之实的做法极具欺骗性,容易让观众产生误解,观众可能基于对电视媒体的信任而丧失或降低对广告内容的判断和辨别能力,从而做出轻率的决定。

    蓝皮书认为,电视广告的监管主体主要包括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视台是广电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双方系利益共同体,因此广电部门作为“家长”,监管往往流于形式;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广告的主要监管机关,面对电视台这样的强势单位,限于人力不足,监管往往力不从心。

    蓝皮书建议:畅通消费者维权途径,赋予观众作为消费者对违法广告提出民事诉讼的权利或者由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使违法广告处于消费者的直接监督之下,从而扭转违法广告满天飞的现状。同时加重对违法电视广告的处罚力度,监管机构对其不作为和监管不力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广告,广播电视广告,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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