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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登记如“鸡肋” 弃之可惜食之无味

时间:2011年11月22日 来源:江苏经济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户外广告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对户外广告主体审查并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从而达到规范户外广告管理秩序目的的管理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对行政许可的定义,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户外广告登记完全具备了行政许可的各项特征。然而,由于户外广告登记并未得到《广告法》的明确授权,越来越多的法学界人士对于户外广告登记的合法性及必要性提出质疑,并不认同户外广告登记是一项法定的行政许可。

  必须承认,《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强化对户外广告的监管提供了重要依据,但这一行政规章的法律授权不完善,而且扩大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广告监管的履职边界,显然是受到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的影响,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印记。虽然1994年制定的《广告法》在设定同一条款时,删去了最后一段,不再统一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但是,由于《广告管理条例》仍然有效,且上述内容并不与《广告法》相冲突,因此在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广告执法实践中仍然具有延续性与影响力,导致了工商系统内部仍把对户外广告的全面监督作为法定职权。随着政府职能部门分工的逐步细化,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方面的登记管理权能将更多的划归城市管理、规划设计部门。可以断言,在不久的将来,《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必将如同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一样被废止。

  现阶段,在我国还没有其他法律法规明确对户外广告的设置授权管理的情况下,如果任由广告主体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则必然导致户外广告活动的盲目、无序、混乱,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法定的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还将承担起规范户外广告管理秩序、指导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的职能,为此,笔者建议尽快完善现行的广告法律法规,一是要完善广告立法。按《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修改现行《广告法》,将国务院2004年6月29日第412号令公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解决户外广告登记实为行政许可却无明确法律依据的局面;二是要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在户外广告监管方面的权限划分:户外广告发布的设施城管市容或者规划部门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监管户外广告内容是否虚假或者有无其他违法行为;三是要引导广告协会完善自律机制,建立规范运行的广告协会和组织,通过广告行业自主管理和制定章程、准则、规范等方式对广告经营者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从而使广告行业自身的行为更加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

编辑:8044

文章关键字:户外广告,户外广告登记,户外广告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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