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杭州广告网 >> 广告动态 >> 行业管理 >> 浏览文章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消费领域合同“霸王条款”的通告

时间:2012年04月18日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广大消费者:

    为进一步遏制“霸王条款”,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杭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决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5月20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向社会公开征集“霸王条款”的活动。
    重点征集《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下列简称《规定》)中格式合同条款必须备案的消费领域,包括房屋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物业管理、住宅装修装饰合同,旅游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合同,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汽车销售及维修服务合同等八大类十八个行业格式条款。此外,还包括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快递、餐饮、美容美发、健身、经营性培训以及大型商场和超市等热点消费领域格式合同条款中的“霸王条款”。为便于消费者鉴别什么是“霸王条款”,现公布一批经市合同格式条款专家审查委员会审定的我市主要消费领域合同“霸王条款”(见附件)。同时欢迎提供有关解决方法和修改建议。
    本次征集活动,旨在针对“霸王条款”分布范围广、涉及领域多、侵害方式变化快等特点,鼓励、发动广大消费者共同参与消费维权活动,让“潜伏”在各个消费领域的“霸王条款”及时曝光于众目睽睽之下。同时,整治“霸王条款”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需要形成有力的舆论氛围和社会合力,提升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挤压“霸王条款”的生存空间,让更多的“霸王条款”走向终结。
    凡2011年至今,消费者购买上述行业商品或接受相关服务时,发现典型“霸王条款”的,均可以邮件方式发送到zhli315@vip.sina.com或者通过信件寄到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处(注明“合同”)或杭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反映。“霸王条款”征集活动完成后,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杭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对其中典型的“霸王条款”进行公开点评,逐步依法加以治理。各级工商部门、消保委还将会同相关行业协会加大对此类行为的规范力度,引导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坚决遏制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现象。希望广大消费者积极行动起来,让“霸王条款”早日远离我们的日常生活。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杭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我市主要消费领域常见“霸王条款

    1、“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还”、“特价、降价、处理、打折、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
    2、“商家促销对赠品质量概不负责”;
    3、“本楼盘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
    4、“甲方提供代为上牌服务中出现交通事故,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5、“如遇堵车、天气、航班延误、车辆故障等原因,造成行程延误或完不成景点游览,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6、“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对此购房者无权干涉”;
    7、“因国家进口汽车政策改变、厂商生产计划调整、船务、报关、天气等不可控原因,造成的延期交车,可免除卖方责任”;
    8、“不论哪方违约,中介方均按购房定金30%收取服务费,已收服务费不作退还”;
    9、“快件内物品属禁限寄物品或其他违法物品,快递服务组织有权没收”;
    10、“本公司(商场、店)对合同享有最终解释权”。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消费领域合同,霸王条款

[声明]:文章仅供学习交流,如有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kf@5sw.com。感谢所有提供文章的媒体和作者。
最新文章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