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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在50方以上的户外广告才能称大型户外广告

时间:2012年11月29日 来源:重庆早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昨日,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重庆市户外广告条例(修订草案)》提请二次审议。针对一次审议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二次审议对户外广告的定义、设置时间、公开出让范围进行了明确。

    对于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二次审议结合近年来我市广告业界的经验,大型户外广告定义为“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对于小型户外广告位的设置,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和规范。为保证城市容貌整洁,对在市政设施以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小型户外商业广告作了禁止性规定,利用商用建筑物设置的小型户外广告,除钢结构、灯饰和电子显示屏以外的户外广告的设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

    二次审议还明确了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的范围。户外广告位若设在私人业主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范围内,在服从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的条件下,私人业主有权自主决定出让方式并依法取得设立广告位的收益。

    国有企业或单位作为市场主体对其经营管理的资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其广告经营权的转让应当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执行,不宜纳入公开出让范围。由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并不是建筑控制区的用益物权人,也不宜公开出让。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户外广告,大型户外广告,重庆市户外广告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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