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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互联网电视版权案 索赔50万

时间:2009年08月27日 来源:重庆商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如果TCL在该案中败诉,可能将给整个互联网电视产业带来灭顶之灾。”因影视节目版权问题,北京优朋普乐公司近日将TCL告上法庭,这是我国首例电视制造商因涉及影视侵权而被告上法庭的案件。 
 
    据悉,优朋普乐在本案中索赔50万元。

    优朋普乐首轮索赔50万

    “TCL有超过100部电影侵犯了公司的版权。我们第一轮起诉的片子是《王贵与安娜》和《少林寺传奇II》,索赔金额近50万元。”昨日影视数字发行商优朋普乐法务总监郝侠接受采访说,TCL生产销售的MiTV互联网电视机,利用互联网作为传输途径,大量向用户传送未经版权人授权的盗版影视节目,存在使其代理版权的影视节目在海量用户群内被无授权观看、下载的可能。据悉,优朋普乐还将研制开发PPS的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以及国内一家电连锁巨头分别列为第二和第三被告。

    TCL不清楚该公司动因

    针对优朋普乐的起诉,TCL集团副总裁韩青说,当前取得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网站约有200多家,PPS是最早拥有广电颁发的《许可证》的一家,由于TCL互联网电视是全球首款能“自动升级”的电视,TCL已与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多家节目视频供应商进行了密切的沟通。在未来,TCL还将逐步增加合作网站的数量,并开启更多的互联网应用功能。“该公司突然宣布发起诉讼,我们不清楚动因,在未曾与我们有过任何沟通的情况下,这种做法有欠妥当。”韩青表示:“TCL与所有后台服务伙伴均签署了版权保护协议,如果一旦发现了我们的合作商确实存在侵权盗版行为,我们也将诉诸法律手段,维护正版权益。”

    利益均沾方可化解危机

    国内生产互联网电视的并非TCL一家,国内品牌创维、海信、长虹等今年纷纷推出带有上网模块的平板电视,而外资品牌如三星、LG等也进入了这块市场。对此,多家彩电企业表示,彩电只不过是一个接收装置,为什么用笔记本电脑上网看盗版电影,电脑厂商没有责任,反过来,用互联网电视下载影视剧,彩电厂商就应该承担责任?

    “互联网电视市场蛋糕的变大,必定引来各方对利益的角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经济咨询中心副主任陆刃波介绍,此次TCL成为被告,暴露出这个新产业有其改进之处。厂商如果想进行产品创新、跨界发展互联网电视,其对版权内容获取的合法性将成为市场竞争的关键环节,而处理好版权争议问题的最好办法是“利益均沾”,这样才能化解当前版权危机。

    “网络电视符合三网融合的发展方向,工信部支持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副司长赵波说,实际上,今年两会期间,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就重申“要支持和推进三网融合”;4月国务院出台的《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也明确支持网络电视的发展;5月国务院又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提出推动“三网融合”,保证这一产业的健康发展。

编辑:8032

文章关键字:互联网,电视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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