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情形和区域禁设户外广告牌
时间:2011年08月01日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佚名 浏览: 【字体:大 中 小】
上午,记者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试行)》今起施行。根据这一新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城市风貌保护区以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区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五种情形和区域禁设“牌”
据介绍,在新的管理办法中,规定了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和区域。其中,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包括:
(一)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消防、电力、通讯、邮政、道路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二)影响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市政、消防等公共设施使用或者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
(三)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
(四)占用绿地或者影响树木生长的;
(五)其他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城市景观的情形。
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区域和位置包括:
(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城市风貌保护区以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区;
(二)国家机关、中小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医院等;
(三)立交桥和人行过街,道路两侧各种护栏、杆体、通透围墙、道路隔离带;
(四)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五)规划确定的其他禁止设置商业广告的区域、位置。
发布公益广告有规定
对于户外公益性广告,我市规定,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会展机构应当在城市主要公共场所和主要道路根据规划设置公益广告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发布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广告总量的百分之二十。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及时更新广告内容。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未按许可要求设置户外广告或者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平方米50元处以罚款,面积不足一平方米或不能计算面积的,按每处50元处以罚款;未按要求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逾期未拆除的,责令立即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文章关键字:户外广告,户外商业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