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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制下的网络产业发展

时间:2011年06月22日 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 作者:  浏览:  【字体:

    最高法院起草网络著作权保护司法解释无疑将是一项面临诸多重大挑战的工作:以著作权建立竞争壁垒的传统媒体商业模式受到了互联网产业和盗版内容强有力的挑战。如果为传统产业提供的保护不足,就会使传统产业受到过度冲击,而过度保护一方面也会阻碍互联网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可能造成温水煮蛙的效果,使传统产业丧失转型动力。笔者预测,本次网络著作权保护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将着重打击互联网上的产业性盗版,缓解传统产业的生存危机,为建立适应市场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创造空间,同时,也为社交网络、移动互联网等可能改变互联网著作权法的产业预留法律空间,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意义。

  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迫在眉睫恶意利用互联网“避风港”原则的侵权活动日益猖獗。当下互联网侵权手段高超,令人叹为观止。比如大小网站勾结盗版,具体的案例是音乐搜索,作为大网站的搜索引擎负责搜索盗版音乐,而那些可能连运营者都找不到的小网站则进行音乐存储。再比如软硬件结合盗版,传统的唱片工业就是被“mp3音乐播放器+盗版音乐”下载模式颠覆的。2011年初,某网站的文库产品就与生产电子阅读器的厂商进行了深度合作,在电子阅读器上能直接方便地阅读文库中网友上传的盗版文字。还有利用用户的投名状进行盗版的行为,某些网站规定用户在下载盗版内容之前,必须先上传盗版内容至该网站作为投名状。这些侵权活动的共同点是盗版者都充分利用了网络服务提供商自身享有的“避风港”原则,以技术、用户上传等名义规避自身的法律风险。

  不论是网友上传内容的社区,还是在抓取内容的搜索引擎,其商业模式背后都有人为操控的痕迹,很多网站实际并不适用“避风港”原则:不少网络社区里的热门盗版内容都是由社区运营者自己上传或找专业上传者上传的;部分搜索引擎的热门盗版作品关键词的算法都是重新优化过的,以确保用户一定能搜到真正的盗版作品;部分聚合搜索工具,如影视、音乐、软件搜索中绝大部分内容都是盗版的,这些产品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帮助网民准确寻找盗版内容。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民人口比例不断提高,互联网企业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然而那些依靠著作权保护建立起竞争壁垒的传统媒体、图书出版业、影视、唱片等行业却因为其赖以谋生的内容被免费传播共享而日渐步履维艰,两者之间的差距正在逐渐拉大。标志之一就是作为互联网入口的搜索引擎公司市值不断增长,以及对比之下唱片业、出版业不断衰落。搜索引擎的价值很大一部分在于能帮助网民迅速找到其所需要的免费盗版内容,这部分内容以往能使传统产业获得利润,但互联网兴起之后,网民的消费习惯变成了免费获取盗版内容,因此很多以销售著作权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传统行业就被打击了,如唱片业和出版业,而那些帮助网民找到内容的搜索引擎公司却通过建立适应于互联网的商业模式获得了巨大的收入。

  平衡好新老产业的利益,使传统产业不至于受到过大冲击是当务之急。两者的消长一方面是互联网自身的发展造成的,但另一方面也是互联网盗版问题造成的。如果说这在互联网自身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那么打击网络上的盗版、减缓其对于传统产业的冲击显然成为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的一项重大任务。互联网产业虽然年轻而又精力旺盛,但它对于规则并不敏感,在与传统产业竞争时,其使用的手段往往并不公平,比如暗中怂恿盗版、不肯为内容付费等。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促进公平竞争。此次网络著作权法的起草也是对互联网产业中一些不公平的竞争手段的约束,促进公平竞争。

  前瞻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涉及网络著作权的司法解释原来就有,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颁布过《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2003年、2006年进行过两次修改,现行的版本是2006年的。但2006年到2011年期间是互联网产业进入爆发期的一个阶段,新技术、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原有的司法解释面对技术的高速发展确实有些力不从心。笔者在此预测新司法解释修改可能会涉及的几个问题。

编辑:8002

文章关键字:最高法院,著作权,互联网,搜索引擎,投放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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