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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制下的网络产业发展(2)

时间:2011年06月22日 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 作者:  浏览:  【字体:

    一是会不会加强“红旗原则”,以平衡“避风港”原则?

  部分互联网企业对于“避风港”原则的应用可谓无所不用其极,挖空心思想办法在自己的平台上展现盗版内容,核心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把用户从传统产业吸引到自己的网站上来,再通过相应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如定点投放广告等模式实现盈利。对产业发展而言,这种方式无疑是杀鸡取卵、涸泽而渔。从法律上说,这种做法是在利用“避风港”原则来恶意规避法律,需要通过加强“红旗原则”对其进行约束。

  互联网上涉及著作权侵权的基本规则有二:一是“避风港”原则,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收到版权人发出的侵权通知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删除侵权作品的,可以免于承担侵权责任。二是“红旗原则”,是对“避风港”原则的限定。如果网站的内容明显是侵权的,就像一面红旗竖立在网络服务提供商面前,此时即便版权人没有发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也有义务主动删除相关侵权内容。笔者认为,在国内目前盗版情况比较严重的环境下,加强“红旗原则”有助于打击恶意利用“避风港”原则的行为,既有利于著作权保护,也有利于产业的良性发展。

  二是会不会在举证责任和管辖权等方面便利维权?

  实践中著作权权利人的维权困难不少,笔者建议可以对某些重要节点加强举证责任和管辖权等方面的规定以便利维权。在举证责任方面,可以要求作为被告方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诉讼中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蓄意侵权。专门用于传播版权作品的聚合工具,如专门的影视、音乐、软件、图书搜索工具,以及全部内容由网友上传的社区等,这些聚合工具对于著作权的侵犯非常严重,一个网站或者一项服务就可能搞垮一个传统产业。因此,应当对于这些网络服务提供商制定更严格的举证要求,要求其在诉讼中承担起更多的举证责任。

  目前的著作权侵权规则要求在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服务器所在地)进行诉讼。但实践中,这一规定对权利人维权的影响较大。一般而言,多数网站的服务器基本设在本地,而目前我国地方司法保护主义问题仍然较为严重,不少争议较大的互联网内容分享网站和当地司法机关的结合较为紧密,导致版权人在其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困难很大,即便胜诉也往往赔偿较低。笔者建议,网络著作权保护司法解释可以对案件的管辖权做较宽松的规定,比如根据现在网页页面上提供服务者较多的特点,规定可以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广告提供者、第三方插件提供者中的任一服务器所在地进行诉讼。

  三是会不会对社交网络和移动互联网进行前瞻性规定?

  随着社交网络和移动互联网的兴起,互联网的玩法变了,著作权的很多方面都被架空。比如,现在的侵权很多并不依靠传统的版权聚合网站的推荐功能进行传播,而是通过用户的口碑进行传播,只要一条短链接加一个不知名的下载网站,就可以让版权内容在微博和社交网络上得到快速传播,这种熟人间转发和推荐功能的覆盖面一点也不比传统的聚合网站差,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内容往往被更广泛地传播。以前权利人还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来检索侵权内容被传播的情况,而现在的社交网站很多都是屏蔽搜索引擎索引的。针对这种情况,是不是要规定个人用户对相关的版权作品的传播行为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微博在最初的设计中就突出了转发这一传播方式,这使得微博本身的著作权变得毫无意义。随之而来的是,微博中将他人的微博内容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且不注明出处的情况比较普遍。此时,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如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就变得非常重要,本次的网络著作权保护司法解释如果加强对著作权中人身权保护的规定,无疑将非常具有前瞻性。
 

编辑:8002

文章关键字:最高法院,著作权,互联网,搜索引擎,投放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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