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广告监测不可忽视(2)
时间:2011年09月27日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佚名 浏览: 【字体:大 中 小】
一、提高手机短信广告发布准入门槛,建立主体监督机制。
建立短信广告经营登记制,适度集中发布权。通过法制和技术手段限制商家和个人的短信广告发布权,商家和个人只有通过专门的短信广告经营机构才能发布广告信息。而短信广告经营机构凭短信息经营许可证到工商机关进行短信广告经营业务登记,才能开展短信广告业务。如此,可以使工商机关能准确掌握短信广告经营主体信息,有针对性地对短信广告经营实施监督和管理。
明确手机短信广告经营者的广告审查责任。短信广告发布权集中后,只有专门的短信广告经营机构才是合法的短信广告发布者。适度集中短信广告发布权后,本着权责相对应的原则,明确短信广告经营者责任。监管部门应明确要求经营者必须建立短信广告发布事前审查制度,以避免虚假广告对受众造成危害;未尽审查责任的,必须依据《广告法》承担同等范围更正、停止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发布资格等相应的责任。
积极实行手机实名制度,建立手机用户数据库。新入网的手机用户必须向运营商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才能取得号码。实名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监管部门确定以手机为发信终端的违法广告发布者的身份。同时,应建立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密制度,工商机关等相关部门可通过授权查询用户资料,以充分保护用户的隐私。
二、加强手机短信广告监测,完善日常监管机制。
强制要求手机广告自我标记。电信管理部门应利用部门规范和技术手段强制规定短信广告必须进行自我标记,要求发布者在发布手机短信广告时,必须注明“广告”字样和发送者的单位、电话及手机号码等自我标记。经过这样的自我标记,短信广告可以由特定程序自动识别,各种控制短信广告的技术手段也得以实现。
建立手机短信广告动态监测网络。尽快将短信广告纳入现有广告监测系统,工商机关可以通过与电信管理部门合作,依靠电信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对具有广告标记的短信进行日常监测,对可疑的未标记的大流量信息,可以设置信息内容的敏感词和监控频次。当用户发送带敏感词的信息或发送大量垃圾信息时,系统会自动提示是否进行监测;发现问题的,可以启动系统自动停止用户的短信发送功能,堵住违规短信广告的源头,从而实现对各类违法信息的监控。
拓宽对违法手机短信的投诉渠道。加强与电信运营商的联系,建立完善的用户投诉处理机制,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投诉查询渠道,迅速妥善地处理用户投诉。充分发挥12315投诉受理平台以及各消费维权联络点的投诉受理功能,适当奖励举报者,让投诉举报成为发现违法短信广告线索的重要渠道之一。
三、加强手机短信广告行政执法,严格落实查处机制。
明确管辖原则,建议手机短信广告统一由发布者所在地管辖。对于由专门的短信广告经营者发布的,由短信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对于商家或个人违法私自发布的,由商家和个人所在地管辖。加强移送协作。手机短信广告接收方所在地工商机关对于主动监测发现或用户投诉举报的违法短信广告线索,必须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受理;对于短信广告本身违禁、涉嫌触犯刑法的,应当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明确移动运营商配合举证的法律责任。移动运营商虽然不是违法广告的直接发布主体,但是所有的手机广告最终必须通过运营商的移动通信网络才能得以传播,并且移动运营商在提供信息通道过程中获取收益。因此,移动运营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最主要的责任就是配合提供违法行为记录和证据。执法部门在获得充分授权的情况下,可要求移动运营商提供违法短信发布主体的真实信息,如发布的时间、范围、对象、数量、内容等确认违法短信发布主体违法发布行为的各类证据,解决取证困难问题。
文章关键字:广告,手机短信广告,监管手段,工商机关